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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职称现场评审工作,于12月8日至15日分现场答辩和评审审议两个阶段完成。按照《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 2023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附件:2023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0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12-20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现对通过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21名人员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37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附件:2019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5 相关下载:> 2019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doc

四川省财政厅 2019-11-26

式启动高级会计师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   2018年6月21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条件》),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开展四川省2018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以及评审公告,明确我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将于2018年8月开始启动。   《基本条件》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是进一步健全会计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选拔培养治蜀兴川强省战略所需要的会计高级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其遵循了会计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有利于激发广大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基本条件》出台也标志着会计职称的“天花板”被打破,形成了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内容完整的会计职称评价体系。   为保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们将严格遵循《基本条件》从严控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力争做到成熟一个评审一个,重质不重量,使评审出来的高级会计师真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 相关下载:>

四川省财政厅 2018-08-07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   按照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现对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37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附件:四川省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通      过人员公示名单(按申报顺序排列)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2日 相关下载:>

四川省财政厅 2018-11-26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现将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在此期间,如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以实名制方式向四川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逾期将不再受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16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附件:2020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2月4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02-05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公开征集新一届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候选专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目前从事会计类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本领域工作满10年。 (三)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会计类及相关专业教授级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在会计理论、实践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年龄可在60周岁以上,最高不超过63周岁。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学术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者优先。 二、主要权利义务及管理要求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2.独立开展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3.依法依规获取劳动报酬。 (二)主要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评审委员会相关规定,作风严谨细致,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 2.掌握并严格执行《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坚持客观公原则。 4.受聘期间及时告知个人基本情况的变动。 (三)管理要求 1.评审专家库人员聘期为三年。 2.评审工作开展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如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评审工作,本任期内不再参与评审工作。 3.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评审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4.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期间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责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5.违反本规定的,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征集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时间 2023年7月15日至8月5日 2.申请网址 登录“四川省财政厅”网站(http://czt.sc.gov.cn/),进入“四川会计服务”网站(http://kj.scsczt.cn)“职称评审”栏目,实名注册并选择“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申报”进行申请。上一届入库专家需重新申请。 3.上传资料 填报网上申请信息时,需将以下材料扫描为PDF或JPEG格式后上传。 (1)居民身份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聘书(证书); (4)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学术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评选中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4.下载申请表 完成网上相应信息填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下载打印形成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员应对所提供材料及《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单位推荐 单位对申请人员资料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凡受到党纪、政纪和政务处分的,一律不予推荐;各单位申请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资格审查 申请人员将经单位审核盖章的《申请表》扫描上传系统完成网上申请后,财政厅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任备案 申请人员经审查合格后,实行择优聘任,并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报送,逾期将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711室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8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07-07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现将经四川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四川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逾期将不再受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16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含1名院校委托评审人员)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9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11-10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四川省财政厅决定在省内相关单位(含中央在川单位)公开征集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候选专家进入专家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专家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目前从事审计、统计、财政或税务经济等会计相关专业工作,且在该领域工作满1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其专业成绩在会计理论和实践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 (四)熟悉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具备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和综合运用能力,具有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或会计理论研究经验,有主持完成本单位、本系统财会管理工作或会计理论研究经历,有指导和解决会计专业领域重要实际问题和完成重大财会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思想开放、创新意识强,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展会计创新理论研究,或者推行新的会计法规、管理办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历。 (六)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省级以上知名专家年龄可在60周岁以上,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以上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耀称号、学术荣耀称号、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论文、专著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的人员可优先入选评审专家库。 二、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 2.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3.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二)主要义务 1. 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 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3. 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评审专家征集程序 (一)自我推荐。申请人应填写《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近期免冠电子照片; 3.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 4.获得省级以上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耀称号、学术荣耀称号以及学术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的人员还应当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料予以审核把关,并在《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申请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申报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审定聘任。我厅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评审专家的人员,我厅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二年,到期可续聘。 申请资料请于2019年10月25日前,同时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邮箱:scgkps@163.com 附件: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申请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9日 相关下载:> 附件.doc

四川省财政厅 2019-10-11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将于9月中旬展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需满足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财规[2018]9号)所规定的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全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在职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同意后,方可申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所在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方可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1)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2)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和其他委托评审的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省财政厅2号楼711室)。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央属驻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再报送省高评办。   4.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单位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再报送省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其中一份装订在主评材料中)。   (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一式份(单独装订)。 (3)自我评价表(附件3)一式1份(装订在主评材料中)。   所有表格需电脑打印,不得手填。照片需粘贴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   2.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内容主要包括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情况,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中规定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其中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3.辅评材料。学历证明(在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学历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可以查询的无需要提供证明。)、中级资格证书、高级资格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2018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复印件各1份;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编制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申报人员还应提交所任职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或大中型事务所的证明材料1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4.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1份、自我评价表(附件3)1份、公示结果、单位推荐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等业绩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 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附件1)2份(需单独装订)。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需单独装订)。③各类证书复印件、聘用文件或聘书、继续教育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类证明等其他资料各1份(③中所需材料装订成册)。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当地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二)复审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现场答辩   经省高评办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必须参加评审答辩。省高评办从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负责现场答辩工作。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束后,每组三名答辩专家就答辩情况得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等答辩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评审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评审   答辩结束后,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同行评议和评审委员会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五)公示   评审结果经省人社厅复核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六)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省人社厅批复通过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申报人各种资格、年限有效期的计算,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等均截止到2019年10月20日为止。 评审工作结束任职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应在六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省高评办视情况处理。(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 3.自我评价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6日 相关下载:> 附件2.doc 附件1.doc 附件3.doc

四川省财政厅 2019-09-25

高级会计师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我省将于2018年10月中下旬开展2018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为做好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需满足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财规[2018]9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   (一)申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不得参评),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同意后,方可申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所在单位职改办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方可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 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2)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和其他委托评审的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高评办(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省财政厅2号楼711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央属驻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然后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报送省高评办。   4.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单位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再报送省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   (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一式2份。   所有表格需电脑打印,不得手填。照片需粘贴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   2.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内容主要包括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情况,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中规定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其中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3.其他资料。学历证书(包括参加工作开始的各级学历)、中级资格证书、高级资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继续教育证明(会计专业继续教育要求从申报前一年起至少连续参加3年以上;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要求从申报前一年起至少参加1年以上,具体情况按照人社部门要求执行)等复印件各2份;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编制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申报人员还应提交所任职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或大中型事务所的证明材料1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4.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单位推荐材料、个人自述、业绩材料、公示结果、各类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1份,其他申报材料,辅评材料分类装订。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当地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二)复审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现场答辩   经省高评办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必须参加评审答辩。省高评办从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负责现场答辩工作。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束后,每组三名答辩专家就答辩情况得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等答辩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评审   答辩结束后,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同行评议和评审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五)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省职改办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评审相关材料,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六)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职改办,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申报人各种资格、年限有效期的计算,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等均截止到2018年9月27日为止。   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人应在半年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省高评办视情况处理。(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 相关下载:> 评审表加综合表.doc

四川省财政厅 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