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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省财政厅与住建厅共同研究,重新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着力完善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新增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强化了组织实施部门职责,明晰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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