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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2019年省级财政决算。根据《预算法》中“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的规定,财政厅应于8月20日前批复省级各部门决算。根据《预算法》相关要求,财政厅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在法定时限内(8月17日)正式批复了省级各部门2019年部门决算,为下一步做好相关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工作打下了基础。省级各部门将在财政厅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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