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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修订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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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厅对原《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确保用好、管好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新《办法》结合了农村综改各项政策评估,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统筹兼顾政策导向、目标任务、基层需求、管理要求等因素。

二是正向激励更加具体。新《办法》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

三是资金测算更为细化。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办法》分别就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支出的测算分配进行了具体说明,操作性更强。

四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更加严格。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监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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