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贫困县脱贫攻坚筹资难题,2016年,四川打破“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制度挚肘,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鼓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目标任务,可以调整用途精准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集中财力弥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等脱贫攻坚“短板”“弱项”,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五年来,全省88个贫困县累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270亿元,为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和财政支撑。
脱贫攻坚结束后,设立5年过渡期,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要求,近期财政厅联合省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等省级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对试点范围、资金用途、资金倾斜支持等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对责任分工进行了进一步重申明确,继续大力支持脱贫县开展试点,确保脱贫基础更加稳固、脱贫成效更可持续,全面夯实乡村振兴基础,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一是调整试点范围。过渡期前三年,原6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后两年,调整为2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63个脱贫县对省级及以下相关涉农资金自主开展整合试点。
二是拓宽使用范围。过渡期内,整合资金使用不再局限于脱贫村、脱贫人口,只要是原资金可以使用的范围,统筹整合后都可以使用。同时,明确要求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着力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发展项目。
三是资金倾斜支持。明确要求省级在分配纳入整合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时,原则上分配原6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或者确保分配上述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大力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
四是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重申和明确脱贫县人民政府是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是牵头责任部门,各相关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是直接责任主体,各干其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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