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资环〔2023〕66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6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20号)精神,现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第二批)如数(详见附表),用于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其他自然保护地补助支出。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的相关项级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脱贫县(原国定贫困县)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补助资金,可根据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各项目所在县(市、区)统筹组织实施。
二、请有关市(州)财政部门收到本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三、请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兑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推动相关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请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请有关市(州)将绩效目标及时分解到各县(市、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三批)分配表(任务清单)
2.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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