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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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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3〕114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6号),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二、1级至6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按人均每年2000元标准核定,由各地按照《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7级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按补助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核定。请结合当地财力统筹安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第1100249项“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第210类“卫生健康支出”相关科目。

四、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强化管理使用,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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