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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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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3〕127号

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3〕105号),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用于向2011年8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褒扬金。发放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请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二、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第20808款“抚恤”相关科目。

三、该项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强化管理使用,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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