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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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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资环〔2023〕18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17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20号)等精神及省级年初预算安排情况,为支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名称、金额和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项目代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0000015Z155110010004、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0000013Z135060000007、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0000017Z175060020003、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4Z145060020001。市县转移支付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1-节能环保”,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列“2300311-节能环保”、经济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列“211-节能环保支出”(详细科目由市县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方向自行确定);省级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支出科目由预算单位按项目实际支出选列,并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报我厅审核。并作如下要求:

    一、中央和省级资金均纳入《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成果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川办发〔2021〕82号)统筹使用。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快中央项目入库进度,确保未入库项目及时补入中央储备库,实现尽快开工建设,形成有效投资,坚决避免“资金等项目”现象。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两年内(含预算下达当年)未安排使用的预算指标,将由省级财政收回另作安排。

    三、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项目,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因故停止实施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收回已下达预算指标。

    四、请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强化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监控,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五、鉴于财政部根据各省绩效实现情况对预算指标进行了调整,我省也比照财政部做法,根据各地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中央资金进行了绩效调整(详见附表1-2)。调整数为负表示扣减预算指标,扣减的预算指标由相关市县自行调剂补足;调整数为正表示增加预算指标,增加的预算指标由市县自行安排,专项用于生态环保中央项目库项目建设。

    六、为进一步加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同时,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

    附件:1.2023年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表

          2.2023年第一批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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