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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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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4〕11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社〔2024〕168号)和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如数(附件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用于调整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伤残预备役人员等)、“老红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乡复员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和参试退役人员、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等群体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请将上述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第20808项“抚恤”有关科目。

三、该项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强化管理使用,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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