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5〕86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预算的通知》(财社〔2025〕92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地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扩权县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0〕65号)精神,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市(州)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市(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兑现。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为结算2024年、预拨2025年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奖励补助资金。其中:根据财政部审核确认的2024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4年财政补助标准,对2024年预拨的中央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根据财政部审核确认的2024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5年财政补助标准,预拨2025年中央补助资金;根据2024年各地综合参保率、筹资结构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中央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三、该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州)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各级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上述资金,请按照《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六、为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各地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四川省2025年度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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