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5〕13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5〕132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5〕133号)和省级预算安排,经省领导同意,现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抚恤、优抚对象医疗)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安排资金主要用于:
(一)优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抚恤)。主要用于按规定发放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役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和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二)优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二、请按照《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优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抚恤)收入列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0808款“抚恤”相关科目;将优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收入列第1100249项“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1014款“优抚对象医疗”相关科目。
三、请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同时,优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抚恤、优抚对象医疗)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资金分配表
2.优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抚恤)区域绩效目标表
3.优抚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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