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2025〕18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5〕19号)和《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24〕13号)有关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达2025年补助资金预算如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川财综〔202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5年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221011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210113城中村改造”、“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四、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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