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5〕136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5〕140号)精神,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下达你市(州)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提前通知部分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提前下达预算指标的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请按照《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8一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将支出列入“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三、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要求,各市(州)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省对所有扩权县的补助资金预算全部下达到所属市,市级不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县(市、区)。市(州)级财政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市(州)级统筹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2.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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