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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03月16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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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四川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川办发〔2017〕40号)有关要求,统筹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深化公开内容,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防风险工作大局。

一、继续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深化全省政府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及时公开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主要事项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表应当公开到收入分类款级科目。本级支出表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表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类级科目。

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督促部门公开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密信息除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预算等安排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以及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等作出说明,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作出解释。

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公开省级和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单位)“三公”经费的预决算财政拨款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公开部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规定公开政府债务相关信息。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预算处;责任单位:国库处、资产管理处、绩效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债务金融处、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中心、部门管理处室、办公室)

二、深入推进专项资金公开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制度机制,及时公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专项资金公开力度。制订财政专项资金公告公示计划(详见附件2),及时主动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加强对市县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推进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重点公开脱贫攻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等领域支出情况。(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责任单位:预算处、基层财政管理处及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三、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下达我厅的政务信息年度目标任务,制订下达各处室、直属单位2017年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完善信息考核通报制度。加强信息约稿工作,及时组织报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方面的动态信息,增强信息服务针对性和时效性。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确保不发生迟报、漏报、瞒报。办好《四川财政信息》、《四川省财政厅简报》、《财政厅工作通报》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刊,提高信息刊物质量。(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四、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着力推进“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办理程序。认真落实《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推进决策公开。深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工作,集中展示、及时更新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张目录清单。抓好营改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公开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及20件民生大事预算安排、执行情况。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全面公开PP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咨询机构参与项目情况等信息,做好项目分阶段信息公开工作,着力提高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公开,按月公开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行业盈利、重大变化事项等情况,按年度公开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盈利能力、资产状况等情况。积极开展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试点,在2017年底前建立规范的财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继续抓好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案件信息。(牵头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财税法规制度处、预算处、企业处、债务金融处、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五、加强解读回应工作

认真落实《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由我厅起草,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出台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应通过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相关解读材料应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建立主要负责人定期带头宣讲政策机制,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回应主体和责任,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切实提升回应效果。规范门户网站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建立健全留言回应与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网民诉求。完善公众参与渠道,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通过网上征集调查、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微博微信新媒体等,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六、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修订依申请公开内部工作规程,健全完善签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增强答复的内容针对性和形式规范性,依法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做好涉及政务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及时向处室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财政信息,经审核认定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信息的重复申请。(牵头单位:办公室、财税法规制度处;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七、推进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采取摘要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在答复建议和提案提出人的1个月内,在厅互联网站上公开。适当公开我厅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八、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厅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推进门户网站改版升级工作,切实增强门户网站服务功能。加强对厅门户网站运行维护管理,优化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健全信息内容保障机制,提高信息发布权威性和及时性,发挥网站“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改进厅门户网站群众留言栏目设置,完善门户网站群众留言在线分办、回复功能,进一步规范群众留言办理流程,提升工作实效。加大运用“四川财政”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财政信息力度,提高信息发布频率,增强与网友互动交流。切实做好省政府重要政策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的及时转载工作。加强财政新闻宣传,增进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主流媒体的合作和协同,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信息的传播效果。(牵头单位:办公室、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问责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将继续纳入厅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各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工作要点,细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务公开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办公室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考核,加大问责。凡应主动公开信息不及时公开、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处室(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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