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
贫困地区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
补助资金的通知
川财社〔2015〕218号
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财政金融扶贫专项方案》(川委厅〔2015〕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精神,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贫困地区返乡创业贷款分险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15〕211号)规定,现一次性下达你地贫困地区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经费,请按照《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2080799——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
二、市(州)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请于5日内下达所属非扩权贫困县。各贫困县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川财社〔2015〕211号的要求,抓紧启动实施返乡创业贷款分险政策,支持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工作开展。
三、各贫困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贫困地区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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