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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7年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 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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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7年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的通知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精神,我厅决定对省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今年我省将继续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分类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象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执业质量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10%;第二类为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20%;第三类为执业质量较差和内部管理较薄弱、未按规定开展自查、社会反映较差、存在违规线索以及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受抽查比例限制。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2016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以及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水平,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是否存在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问题;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事务所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结束)
  省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上述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所有审验报告,包括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自查结束后,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要形成自查报告、填写《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厅(监督检查局),同时报送电子版到电子邮箱357886075@qq.com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7年7月中旬起)
  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存在违规线索和未按规定开展自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直接列入检查名单),名单将在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www.sccz.gov.cn)和省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具体检查进点时间将另行通知。
  重点检查采取我厅监督检查局直接检查和聘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检查的方式开展。
  四、检查处理
  我厅将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拒不配合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从重、从严处理处罚。同时,将加大曝光力度,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五、相关要求
  (一)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确保自查资料真实、完整,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二)事务所设有分所的,总所与分所分别填写附表,由总所统一报送资料。
  (三)自查报告及表格应于2017年7月5日前报送,未在规定日期内报送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流于形式的事务所将列为今年重点检查对象以及日常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
 
  联系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周力
  联系电话:(028)86711864 86650442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12-16号
  电子邮箱:357886075@qq.com
  邮编:610016
  附件: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

相关下载:>
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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