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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 经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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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
  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17〕8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财政出资受托管理机构: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2月6日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财政出资收支预算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带动产业发展,根据《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49号)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以及预算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用于注资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
上级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财政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三条 财政出资实行预算管理,支出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投资退出后的本金划回省级金库及净收益缴入省级金库。财政出资收益是指投资基金收益扣除非劣后级分享收益、基金管理机构业绩激励后按财政出资份额应分享的部分。财政出资净收益是指财政出资收益扣除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付的基金管理机构财政奖励、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 省级财政出资设立投资基金主要在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新兴产业和高端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重点改革试验等领域;原则上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五条 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财政出资实行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作、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方式。财政厅也可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投资基金组建
  第六条 在投资基金组建中,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募资组建,也可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募资组建。
  第七条 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投资基金组建方案,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代管协议,具体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在财政出资的投资、退出、清算、收益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职权。
  第八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研究制定包括社会出资人选择标准、收益分配制度、管理架构设计、投资运行监管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选择方式等在内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财政厅审核确定财政出资受托管理费、对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对社会出资人让利等涉及财政支出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厅依据年度预算安排或相关协议约定,将财政出资一次性或分批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托管账户(基金账户)。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及时将财政出资拨付到投资基金托管账户。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选择的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应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将管理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及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托管账户中财政出资产生的利息属于财政收入,受托管理机构按季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四章 退出与清算
  第十四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间,财政出资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享的净收益,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五条 财政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后,受托管理机构(财政出资代表人)应将财政出资本金划回省级金库,净收益按规定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需要清算时,应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需要清算时,应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机构按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法定程序审核认定。
          第五章 费用与激励
  第十七条 财政厅依据签订的财政出资委托管理协议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受托管理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年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募资组建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设立的第一个运营年度受托管理费根据基金募资时间、财政出资放大倍数等因素在基础计费标准上给予激励(具体办法见附件1)。
  受托管理费年度执行中可预拨,年度结束后清算;委托期间可根据委托事项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对受托管理费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基金年收益率不低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省级财政可将财政出资收益一般不超过30%的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财政厅依据募集资金能力、基金投资收益、基金投资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企业成长等因素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奖励(具体办法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可在财政出资收益中对社会出资人给予适当让利。对全部社会出资人的让利总额一般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收益的20%。财政厅依据社会出资人出资规模、收益回报需求等因素量化计算让利(具体办法见附件3)。
         第六章 资产核算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从投资基金收回投资时,收回本金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收到投资净收益作增加当期财政收入处理,并通过相应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省级财政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出资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财政厅报告。财政厅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省级已经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出资代表人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将财政出资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厅报告。财政厅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可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委派董事或理事、监事等,依法依规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财政出资的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运用评价结果对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实行激励和约束。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出资设立的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
         受托管理费核定办法

  财政厅根据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财政出资委托管理协议或代管协议支付管理费。受托管理费分为基础管理费和激励管理费两部分,基础管理费依据委托管理的财政出资规模按年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核定;激励管理费根据基金募资时间和财政出资放大倍数在基础管理费计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上浮奖励。委托期间可根据委托事项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对受托管理费进行调整。
  一、基础管理费核定
  依据财政出资规模,基础管理费核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2亿元以下(含上限,下同)的部分按0.8%核定;
  (二)在2-4亿元之间的部分按0.6%核定;
  (三)在4-6亿元之间的部分按0.5%核定;
  (四)在6-8亿元之间的部分按0.4%核定;
  (五)在8-10亿元之间的部分按0.3%核定;
  (六)在10-15亿元之间的部分按0.2%核定;
  (七)在1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1%核定。
  基础管理费也可由财政厅与受托管理机构在不高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限额内协商确定。
  二、激励管理费核定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募资组建基金的,基金设立之日起的第一个运营年度受托管理费,根据基金募资时间和财政出资放大倍数在基础管理费计费标准上给予奖励。两项激励因素分别计算,分别给予奖励。
  (一)基金募集时间以协议签署之日起为考核期,具体标准如下:
  1.3个月(含)内完成募集设立的,在基础管理费计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计付管理费;
  2.3-6个月(含)内完成募集设立的,在基础管理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计付管理费;
  3.超过6个月完成募集设立的,基础管理费不予上浮。
  (二)财政出资放大倍数以投资基金中社会资本占财政出资的倍数为考核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社会资本低于财政出资3倍(不含)的,不予奖励;
  2.社会资本是财政出资3-6倍(不含)的,给予基础管理费计费标准上浮10%的奖励;
  3.社会资本是财政出资6-10倍(不含)的,给予基础管理费计费标准上浮20%的奖励;
  4.社会资本高于财政出资10倍(含)的,给予基础管理费计费标准上浮30%的奖励。

附件2
        对基金管理机构考核奖励办法
  财政厅依据募集资金能力、基金投资收益、基金投资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企业成长等因素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奖励(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指标
  (一)募集资金占财政出资倍数:指基金管理机构在募资期内募集社会资本实际到位占财政出资实际到位的倍数。
  (二)投资收益率:指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基金期间,基金总收益与基金实际到位出资总规模的年化收益率。
  (三)投资进度率:指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期间,逐年累计已完成投资占基金总规模的比重。
  (四)引导带动投资倍数:指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基金期间,基金投资的所有目标企业累计吸引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等其他社会资本投入占基金总投资的倍数。
  (五)企业营业收入放大倍数:指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基金期间,基金投资的所有目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倍数。
  二、考核权重
  上述五个考核指标权重分别占25%、20%、20%、20%、15%。
  三、奖励档次
  依据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算总评分并分档给予奖励:90分以上,奖励100%;80-90分,奖励80%;70-80分,奖励60%;60-70分,奖励40%;60分以下不予奖励(每档含下限,不含上限)。
  四、评分计算
  单项考核指标评分计算=[(x-考核指标区间最小值)/(考核指标区间最大值-考核指标区间最小值)]×100%×(评分段区间最大值-评分段区间最小值)+评分段区间最小值。
  总评分=募集资金能力评分×25%+基金投资收益评分×20%+基金投资进度评分×20%+带动社会资本投入评分×20%+带动产业发展评分×15%。
  五、奖金计算
  奖励资金=财政出资收益×30%×对应奖励档次系数。

附件3
         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办法
  财政厅依据出资规模、收益回报等因素量化计算让利(具体计算标准见附表)。具体办法如下:
  一、计算指标
  (一)占财政出资倍数:指基金中优先级、非优先级社会出资人实际出资分别占财政出资的倍数,仅承诺未实际投资部分不纳入计算。
  (二)投资收益率:对优先级出资,是指在出资协议(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单独针对优先级出资人的基础投资收益率。对非优先级出资,是指基金结束后实现的年化投资收益率。
  二、计算权重
  上述两个计算指标,优先级权重分别占40%、60%,非优先级权重分别占60%、40%。
  三、奖励档次
  依据指标评分标准计算总评分并分档给予奖励:90分以上,奖励100%;80-90分,奖励80%;70-80分,奖励60%;60-70分,奖励40%;60分以下不予奖励(每档含下限,不含上限)。
  四、评分计算
  单项指标评分计算=[(x-考核指标区间最小值)/(考核指标区间最大值-考核指标区间最小值)]×100%×(评分段区间最大值-评分段区间最小值)+评分段区间最小值。
  优先级出资总评分=出资规模评分×40%+投资收益需求评分×60%;
  非优先级出资总评分=出资规模评分×60%+投资收益需求评分×40%。
  五、让利计算
  优先级让利资金=财政出资收益×20%×优先级出资占社会出资人出资的比重×对应奖励档次系数;
  非优先级让利资金=财政出资收益×20%×非优先级出资占社会出资人出资的比重×对应奖励档次系数。         

相关下载:>
基金管理机构考核奖励评分标准.xls
对社会出资人让利评分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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