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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进步创新)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05月25日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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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政策文件政策要点政策内容
1财税〔2017〕38号创业投资企业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24个月)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财税〔2017〕3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企业所得税法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财税〔2017〕79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财税〔2014〕59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成都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财税〔2014〕75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财税〔2014〕75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财税〔2015〕106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2财税〔2015〕106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3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4财税〔2014〕7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5财税〔2000〕2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
17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18财税〔2000〕25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19财税〔2011〕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前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财税〔2011〕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1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3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4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6财税〔2012〕27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8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9财税〔2015〕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30财税〔2016〕36号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营改增试点期间,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财税字〔1999〕45号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4财税〔2015〕11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财税〔2016〕101号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6财税〔2016〕101号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7财税〔2016〕101号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8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9财税〔2015〕11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0财税〔2015〕116号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1财关税〔2015〕23号 其他政策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42财关税〔2015〕5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目录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43财税〔2016〕89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4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期间,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5财税〔2016〕98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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