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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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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财教〔202087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中职(技工)学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四川省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710

四川省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情况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省统筹、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讲求绩效,依法依规、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发展资金的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订中等职业教育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等。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补助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不同阶段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支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统筹中省资金,支持中职(含技工校,下同)示范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和薄弱学校标准化建设。其中,示范学校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等;示范(特色)专业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专业系统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和实验基地建设等;薄弱学校标准化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基础设施、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及实训仪器设备购置等,全面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二)支持实施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保障统一组织到内地接受职业教育的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学生享受免费教育。同时,参照藏区州内“9+3”政策,对未实行“9+3”免费教育计划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9县中职三年级在校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三)支持实施凉山州中职内地联合办学政策,对凉山州内自发到内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四)支持实施中职技能大赛和职教活动周,保障全省职教活动周和全省中职技能大赛开展。

(五)支持各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健全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第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根据不同资金类别特点,结合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一)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其中示范学校和示范专业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示范学校按照每所1000万元、示范专业每个3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具体支持项目通过择优遴选确定,并按照“扶优扶强、优中选优,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思路,对建设成效显著、中期评估优秀的示范学校和示范专业项目继续给予支持。薄弱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按照“聚焦薄弱、弥补短板,相对集中、突出绩效”的原则,每个项目(学校)奖补额度400万元800万元,原则上基本办学条件达标差值低于400万元、在校学生不足1000人的学校不纳入分配范围,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基础因素(40%),包括基本办学条件达标差值占比(20%)、基本办学条件达标率(10%)、在校学生人数占比(10%);

2.投入成效因素(30%),包括各地本级财政中等职业教育投入数(含市州投入,10%)、本级财政中等职业教育投入增长额(较上年投入比较,10%)、职普比(各地年度户籍初中毕业生就读中职学校人数占就读高中阶段学校人数百分比)与年度目标任务之间的差值(10%)。

3.绩效管理因素(30%),包括公办中职生均拨款制度落实情况(10%)、中省补助资金执行率(10%)、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及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等情况(10%)。

按上述指标因素测算后,对贫困县(市、区)按照1.1-1.5的贫困系数予以倾斜,各贫困县(市、区)的具体倾斜系数根据省扶贫开发局发布的上年度各县(市、区)贫困发生率分档确定。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要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因素指标、权重体系和计算方式。

(二)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补助资金。按照各类补助政策标准和学生人数据实分配,具体标准如下:

1.对内地“9+3学生据实免除3年学费、按每年3000元补助一二年级生活费、按每年1500元补助三年级生活费、按每年1500元补助3年书本住宿及交通费、对新生按300元补助冬装费、据实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对学校给予每生每年500元的工作经费和毕业生每生500元的就业经费;

2.对在藏区和峨边县、盐源县、甘洛县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免学费和助学金的基础上,对三年级学生按国家中职助学金补助标准的一半补助生活费,在现行补助标准下,为每生每年1000元。

3.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9县中职三年级在校学生,按照学生人数和中职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的一半补助生活费,在现行补助标准下,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三)凉山州中职内地联合办学补助资金。通过省级资金,对凉山州内自发到内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学生人数和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并以2020年为基数,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不足部分由凉山州自行承担。

(四)中职技能大赛和职教活动周补助资金。通过省级资金,按照绿色节约、总额包干,结余扣回、超支不补的原则,对中职技能大赛和职教活动周给予补助,具体根据年度赛事活动实际需要安排。

第七条  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后30日内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会同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下达中央、省级资金预算。市(州)财政和教育、人社部门收到中央或省级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中职学校,涉及到补助类资金,按照补助政策及时安排。

第八条9+3”免费教育和凉山州内地联合办学等涉及学生个人的补助,在省级补助资金未足额下达前,其差额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垫付,省级补助资金足额下达后等额归垫。

第九条市(州)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在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加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相关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10+3现代农业体系、“5+1”现代产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紧缺急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专业倾斜;要进一步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中长期计划撤并或取消的学校和专业不得纳入支持范围。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县(市、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切实加强区域内中职教育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各级中职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原则上,建设类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县(市、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教育厅负责牵头制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厅将围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教育、人社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全面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定期清查核实,确保与经费相关的办学条件、建设内容、学生人数等数据真实准确,并对数据真实准确性负责,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学校,要停止或取消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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