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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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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2086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川委厅〔201955)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0710

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省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川委厅〔201955)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省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发展资金的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教育厅负责制订学前教育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等。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补助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不同阶段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支持各地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通过新建、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各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级统筹、市(州)指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民族地区学前村级辅导员保障政策。

(三)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免除民族自治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保教费,减免民族待遇县和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保教费,确保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保教费得到减免。

第六条现阶段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分为三类,即资助类资金、补助类资金、奖补类资金。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总额,结合工作需要,分别确定三类资金当年预算额度。

第七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不同类别特点,结合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一)资助类资金。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十五年免费教育和非民族自治地区保教费减免政策。其中,民族自治地区十五年免费教育,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定额标准和在园幼儿人数进行据实分配。非民族自治地区保教费减免,民族待遇县按现行政策标准计算各地资金需求,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后,省级财政按差额部分的80%进行据实安排;其余地区根据现行政策,结合当地平均资助面、在园幼儿数、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在园幼儿数、城乡可支配收入、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资助名额,按现行政策标准计算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后,省级财政按总水平35%给予补助(分市县核定具体分担比例)。

(二)补助类资金。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幼儿园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贴息补助和民族地区村级学前辅导员劳务报酬补助。其中,贴息补助根据各地应贴息的债券资金额度和对应的债券发行票面利率据实分配;学前辅导员按实施范围内平均每个行政村2名辅导员、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结合各地每月实际到岗辅导员人数据实分配。

(三)奖补类资金。主要采取基础因素、投入成效因素、管理创新因素等指标进行因素分配,具体因素权重如下。

1.基础因素(40%):主要包括各地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30%)、本级财政学前教育投入数(10%)。

2.成效因素(40%):主要包括各地完成国家规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情况(10%)、完成国家规定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情况(10%)、接受随迁子女入园人数(10%)、本级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增长率(10%)。

3.管理创新因素(20%):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执行进度、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等管理情况(10%);利用闲置资源建设普惠性幼儿园、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等创新情况(10%)。

根据上述指标因素测算后,按各地人均可用财力进行综合平衡,为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三州及深度贫困地区不参与财力平衡。同时,对深度贫困县(区)按照1.1-1.5的贫困系数予以倾斜,各贫困县(市、区)的具体倾斜系数根据省扶贫开发局发布的上年度各县(市、区)贫困发生率分档确定。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权重体系和计算方式。

第七条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厅、教育厅申报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工作计划,申报计划要说明上年度中央和省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

第八条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后30日内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会同教育厅下达中央、省级资金预算。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涉及到补助类资金,按照补助政策及时安排。

第九条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经费相关的幼儿信息、园所情况、建设内容等数据真实准确。要督促指导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属于幼儿资助的项目,需按资助流程确定受助对象,确保受助对象精准。

第十一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幼儿资助的项目,要加强政策执行跟踪评估,资助名额有结余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用中央和省级资金抵减本级应承担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自觉开展绩效评价和自评工作。教育厅负责牵头制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厅将围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全面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资金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级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6180号)和《四川省财政、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激励奖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17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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