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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08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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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奖励办法》(川教〔2021〕10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9月30日

四川省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构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支持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政策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包括在川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含省属高校、市州政府举办高校以及民办高校)。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制定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审核高校提出的申报材料,提供资金测算的相关基础数据,并对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负责。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高校奖励资金预算额度和奖励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并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章 资金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出人才、出成果,推动四川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奖励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际,确定不同阶段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在川高校引进和培养A、B、C、D四类人才:

  (一)A类:高校从省外(含国境外)全职引进(首聘不低于5年)或成功培养顶尖人才(年龄不限)。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等。

  (二)B类:高校从省外(含国境外)全职引进(首聘不低于5年)或成功培养领军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主要包括“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含教育部“国家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席学者、特聘教授(含特设岗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国防科技卓越青年科学基金(简称“卓青”)获得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1);IEEE Fellow等国际知名学术组织会士等。

  (三)C类:高校从省外(含国境外)全职引进(首聘不低于5年)或成功培养拔尖人才(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要包括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获得者、各行业“首席技能专家”、“特级技能专家”等。

  (四)D类:高校从省外(含国境外)全职引进(首聘不低于5年)或成功培养储备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主要包括业内公认的(上海交通大学ARWU世界大学排行榜)全球排名前100的高校(以下简称“100所高校”)博士毕业生来川内高校工作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上100所高校博士后出站来川内高校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为切实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考虑在川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地方高校的实际差异,在川中央部委属高校针对引进培养AB两类人才进行奖励,地方高校针对引进培养ABCD四类人才进行奖励。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根据高校引进或培养人才所属顶尖人才(A)、领军人才(B)、拔尖人才(C)、储备人才(D)四个类别,原则上分别按每人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标准,对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根据高校引进或培养人才质量,结合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和全省高校人才引进培养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每年5月30日、12月30日前,各高校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情况,并提供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职在岗等有关材料。教育厅、财政厅组建专项工作组,严格按照奖励政策,对高校申报材料涉及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教育厅根据专项工作组审核意见,提出奖励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定。

  第十条 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报批并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将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或市(州),其中市(州)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经费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对应学校,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收到奖励资金后,15日内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未满5年离职或离岗的,奖励资金需结合服务年限和使用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省级财政。高层次人才在省内转换工作单位的,经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剩余奖励资金按“钱随人走”的原则一并流转。引进或培养人才在资金申请、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导致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的,应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支持高校大力集聚高层次人才,加强高校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建强人才创新平台,支持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平台建设、重大项目研究和创新团队引进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培训、引才平台建设、引进及培养人才配套保障、科研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育工作奖励等。其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的比例不能超过奖励经费的50%,用于人才引育工作奖励的额度不得超过奖励经费的5%。公办高校应将人才引育工作奖励作为高校绩效工资经费来源,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要加大对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倾斜力度。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按备案通过的方案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安排和使用资金,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断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有序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公办高校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收到财政资金应作为限定性收入管理,专款专用。民办高校在变更清算时,应将奖励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清偿,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未使用的资金应退还省级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实行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高校将资金年度及支持期内使用情况报教育厅备案,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支持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资金有关的数据真实准确。要强化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九条 公办高校获得的奖励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民办高校获得的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经备案通过的项目,高校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教育厅负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定期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财政厅将围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高校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市(州)和高校设立人才专项资金或经费,支持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表彰、服务保障及人才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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