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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教文卫体发展(企业)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9月03日
信息来源: 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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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公告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2019年第73号)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6.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7.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8.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9.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020年第25号)

    10.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11.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6号)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财税〔2019〕16号)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6号)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9〕16号)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6号)

    1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6号)

    1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9〕14号)

    19.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20.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8〕47号)

    21.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2.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税〔2018〕38号)

    23.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2号)

    24.营改增试点期间,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25.营改增试点期间,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26.营改增试点期间,对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27.营改增试点期间,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28.营改增试点期间,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29.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6〕6号)

    30.营改增试点期间,一般纳税人发生电影放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31.营改增试点期间,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32.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33.营改增试点期间,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34.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35.自2016年1月1日起,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36.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37.自2015年6月3日起,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财关税〔2015〕23号)

    38.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12〕22号)

    39.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40.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4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4〕39号)

    4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9号)

    43.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税〔2004〕39号)

    44.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39号)

    4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4〕39号)

    4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税〔2004〕39号)

    47.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42号)

    48.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49.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税〔2000〕42号)

    50.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51.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52.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53.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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