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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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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财教〔2022〕152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

    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27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18日

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补助资金(目前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和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市县为主、注重绩效、量化考核、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优化学校布局调整。支持各地按照“小学向乡镇集中、初中向中心城镇或片区集中、资源向寄宿制学校集中”的思路,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优化调整,重点支持解决人口集聚区学位供需矛盾的学校建设项目,加大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镇和城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各地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要求和“绿化、文化、美化、节约化、智能化”的方向,对纳入“十四五”基础教育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主要包括:因地制宜加强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体育运动场、取暖、卫生厕所等设施建设和教学仪器及照明等设备购置;重点围绕食堂、宿舍、饮水、洗浴等内容,改善学校寄宿条件。

   (三)提升学校现代化水平。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室、图书室等功能教室;支持学校网络设施设备、“三个课堂”等教育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建设必要的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配备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所需必要设施设备。支持各地按照“公益为主、教育优先,综合利用、分类解决”的思路,优先利用撤并整合后的闲置资源打造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综合实践基地、校外教育基地和体育、美育场所等,提升学校现代化水平。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十四五”基础教育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调整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制定“十四五”基础教育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地项目实施,收集汇总各地提供的区域绩效目标、资金测算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并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对报送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补助资金包括基础补助、绩效奖补和专项奖励三部分,基础补助、绩效奖补按因素法、据实法分配,专项奖励根据省委、省政府、教育部、财政部明确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指标确定。绩效奖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档定额补助,基础补助为扣除绩效奖补和专项奖励补助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一)基础补助。主要考虑各地城乡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缺口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等相关统计资料获得。具体包括:

    各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权重30%)、各地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在校学生人数(权重20%)、各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寄宿学生人数(权重16%)、各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缺口(权重20%)、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缺口(权重6%)、各地义务教育学校运动场面积缺口(权重4%)、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比例(权重4%)。

基础补助按照上述因素测算后,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分别按照1.2、1.1、1.1的系数予以倾斜(分类有交叉的就最高系数,不重复享受)。

    城镇指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最新版本中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主城区、112城乡结合区、121镇中心区、122镇乡结合区、123特殊区域的地区,其他地区为农村。补助资金按照全省183个标准县级行政区划进行分配,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城市新区和市(州)本级纳入所属行政区一并考核。同时,上述表述中涉及的统计或考核数据均以上年度为基期。

   (二)绩效奖补。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主要包括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均衡发展成效、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详见附件)。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考核结果定额补助。其中:

   第一档(考核结果1-10名),每县(市、区)奖补1200万元;

   第二档(考核结果11-25名),每县(市、区)奖补1000万元;

   第三档(考核结果26-40名),每县(市、区)奖补800万元;

   在此基础上,对未进入前40名但进步最大的前10个县(市、区),按照排位每上升10名(含10名)奖补100万元,最高奖补400万元的标准,排名相同的县(市、区)对应增加奖补名额。

   (三)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依据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确定支持内容。每年专项奖励支持内容确定后,由财政厅、教育厅结合实际情况,按项目法、因素法或据实法分配。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新要求,适时调整完善考核指标、权重和标准。

    第七条 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含扩权县)情况后,于每年2月10日前向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工作目标、年度项目规划、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三十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市、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九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支持情况,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要做好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扶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资金以及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在安排项目时,要结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加强区域内项目统筹,注重投入效益,优先安排新建、改扩建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准备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做到“建一个、成一个”。

    在项目实施中,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审批、调整、备案等工作。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原因或年度执行中当年项目资金结余确需调整项目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报市(州)审批,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补助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并按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教育厅、财政厅将围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政策(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财政奖补机制的通知》(川财教〔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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