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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04月05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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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

  为更好地支持我省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顺利实施,结合《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实施方案》(川教〔2021〕35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省级财政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奖补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3月31日

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加快实施,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各地通过新建、利用闲置资源改建教师周转宿舍、发放租房补贴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具体根据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及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开展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项目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制定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财政厅审核各地提交的项目完成情况申报材料和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的相关基础数据,并指导督促各地确保数据准确、及时、真实。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及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按照市(州)统筹、以县为主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五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安身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安身工程实施项目予以后奖补。即对中心镇区和确需长期保留的边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离家较远且确需在学校食宿的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新进无房年轻教师、“县管校聘”流动教师等)提供住宿的地区给予奖补。具体奖补项目包括周转宿舍建设项目或房屋租赁项目:

   (一)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即各地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按照“节约集约、面积适宜、功能完善”的原则,优先利用富余校舍、撤乡并镇后闲置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乡镇办公用房等资产改建或扩建的周转宿舍建设项目,以及在交通、生活条件便利且辐射能力强、覆盖范围广的地区新建的周转宿舍项目。周转宿舍采取单人间、双人间两种户型,原则上单人户型每套不得超过35平方米、双人户型每套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项目。结合教师需求和意愿,在符合条件的学校附近寻找合适房源,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租住,就近就便解决教师住宿需求的房屋租赁项目。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绩效评价结果等,适时调整完善支持内容。

   第六条 各地在具体项目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上,要与省委省政府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有关部署充分衔接,建设项目要向片区中心镇学校聚集,不得为规划撤销的学校安排建设项目。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照“分类分档、定额补助、先建(租)后补”的原则,采取据实据效的办法分配,即根据各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类别,按所在地区对应项目奖补标准据实奖励。

   第八条 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省级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学校。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由各地优先用于弥补奖补项目建设或租赁所需经费,也可用于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周转宿舍建设或房屋租赁项目。实施范围内已无安身工程经费需求的,各地可统筹用于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相关工作。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条 奖补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奖补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应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区域内各县(市、区)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申报资料汇总、审核后及时报送财政厅、教育厅。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实施范围内建设完工的周转宿舍套数、面积、投资等情况,以及上年度实施范围内开展的教师房屋租赁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区域内的工作目标、项目实施规划、奖补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进一步强化财政风险控制,加强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切实做好区域内安身工程奖补资金的规范管理。指导和督促本地区项目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项目学校(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财政厅、教育厅将围绕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奖补资金纳入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的,以财政厅评价结果为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办法规定,以及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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