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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 农业处(综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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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险基金是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筹集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分险基金要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第四条 分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和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合理确定分险基金规模。
  第六条 建立分险基金补充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借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七条 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
  (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四)在保证贫困户住房贷款分险的前提下,可调整安排部分2015年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
  (五)2016年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贫困县在统筹整合试点资金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分险基金收益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议签约的发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 对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办银行在逾期后的15日内向县级扶贫、财政、金融办等部门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县级扶贫、财政、金融办等部门在收到贷款逾期通知后,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级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坏账损失认定程序。坏账损失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制定细则确定。
  第十条 根据县级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代偿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
  第十一条 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第十二条 分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贫困户贷款分险;
  (三)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分险;
  (四)无偿补助给贫困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六)扶贫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并牵头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
  (二)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
  (三)县级金融办:参与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经办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以及贷款损失的监督检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分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与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经办银行的衔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每季度通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按时向财政厅报送上月分险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对分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扶贫、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在分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基金增值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鼓励县(市、区)开展分险基金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扶贫移民局、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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