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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 农业处(综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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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进一步加强和加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国家和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
  第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脱贫目标任务,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市级、县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以及其他贫困民族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倾斜,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一)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
  (二)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九条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 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预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十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 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省级、市级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安排。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制度,由县级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脱贫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除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扶贫项目外,省级和市州级一律不得确定和审批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
  第十四条 县级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建档立卡结果为依据, 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六条 省、市(州)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
  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并抄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后,一般性转移支付30日内、专项转移支付60日内下达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专项转移支付60日内下达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并抄送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
  各市(州)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县(市、区)。
  第十七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财政厅按当年预算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并抄送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
  第十八条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农业厅、林业厅、省残联等部门分别商财政厅拟定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厅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 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应当围绕年度脱贫攻坚目标,在资金使用范围内,按照支出方向,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60日内报省、市(州)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备案。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不再单独编制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川办发〔2016〕44号、川办函〔2017〕50号文要求,。按照川办发〔2016〕44号、川办函〔2017〕50号文要求,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省级分批对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情况公告公示。
  (二)市级在下达资金后20日内,对分配情况公告公示。
  (三)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四)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驻川专员办做好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各级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体系,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实现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报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农业厅、林业厅、省残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2〕7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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