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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 农业处(综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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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指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产业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按照省补助、县安排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每个贫困村的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30万元。
  第六条 用于建立和补充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
  (二)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中调整安排的部分资金;
  (四)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
  (五)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的部分资金;
  (六)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留存收益;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逐村做实基金规模,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建立补充机制,实现持续周转、滚动循环。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
  (一)借款对象: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支持方式: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贫困户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万元。具体由各贫困村根据基金规模、贫困户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借款程序。
  1.农户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
  2.村级审核: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3.张榜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签订合同:借款贫困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5.“打卡”到户: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6.申领时限:贫困户从申请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0天。
  (六)借款回收:借款贫困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若借款贫困户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贫困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公开公示后,延长还款期限或予以核销。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产业基金首先保障贫困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产业基金,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按照各地基金管理章程,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条 产业基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四)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五)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六)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第十一条 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间,即2020年前,仍可申请使用产业基金发展产业。贫困村退出后,产业基金应当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相应修改章程或管理办法。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产业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县级农业部门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
  (三)县级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四)乡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非贫困户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产业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地产业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地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十六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扶贫部门在每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按时向财政厅、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报送上月产业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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