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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 教科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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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办〔2017〕22号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5月9日

   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管理,提高教育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第三条 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教育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每个县(市、区)教育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市、区)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教育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内容。
  (一)学前教育阶段:可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可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等进行救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可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四)高等教育阶段:可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基金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教育部门。
  (四)县级教育部门审定:县级教育部门应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
  (五)公示:村委会将救助情况在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或管理机构将救助资金拨付到贫困学生家庭的一卡(折)通账户里。对于确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具体设定申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教育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坚持统筹管理、专项核算,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教育基金会管理,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教育基金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其受托机构单独开设专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教育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教育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作为教育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教育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村负责将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工作等。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按时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上月教育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教育基金不得平均发放或轮流发放给学生;不得资助无学生就学的家庭;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教育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救助基金安排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地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县(市、区)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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