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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 农业处(综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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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推动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以资产股权为纽带,构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和财产收益权,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为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确保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探索新的路径。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稳妥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将有条件的贫困户纳入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范围。
  (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股权量化,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
  (三)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使贫困户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四)县级推动、试点先行。县(市、区)应立足本地实际,积极主动推动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从2015年起,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应至少选择一个主体开展实施,秦巴和乌蒙山区的县(市、区)要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实施主体
有乐于扶贫助困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能够按章程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均可成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
  四、实施方法
  (一)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均可按川办发〔2014〕100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量化给所有社员(含贫困户社员)。
  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可参照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同意,可在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中,划出一部分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社员。
  (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股份,贫困户享受财产收益权,剩余部分再按一人一股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可参照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三)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利用财政支农资金成立实体,明晰双方持股比例。贫困户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体股份。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上述(一)、(二)两点所明确的办法确定贫困户股份。
  五、实施程序
  (一)开展宣传动员。县(市、区)要积极开展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的相关政策宣传,加强对组织和参与实施的工作人员、村社干部政策和业务培训。实施主体要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把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目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股权量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说清楚、讲明白,做到家喻户晓,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
  (二)界定量化资产。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逐项进行分类,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资产界定结果由实施主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明确量化对象。实施主体在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前,要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充分征求贫困户的意见,同意参与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并自愿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贫困户即可成为股权量化对象,由实施主体张榜公布并登记确认。
  (四)制定量化方案。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结合财政支农项目特点,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制定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方案。方案应包括资产股权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后,需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的成员或代表同意后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建立《股权分配台账》。实施主体通过的《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和《股权分配台账》需报所在地的乡(镇)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股权证书。实施主体将《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股权分配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股权分配台账》,由实施主体向持股成员填制颁发记名的、持股成员享有收益处置权的股权证。
  (六)加强档案管理。实施主体做好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市(州)对本地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职责和专职工作人员,稳步开展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激励机制,对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省财政除给予资产收益扶贫专项资金补助外,还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在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县(市、区)要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加大对扶贫成效显著实施主体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督促指导。为切实推动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省、市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细则。
  (四)鼓励大胆探索。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探索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凡有利于推动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积极大胆探索实践,并认真总结经验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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