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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渔业发展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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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渔业发展、政策实施等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财政厅负责编制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对农业农村厅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开展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分配的政策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渔业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渔业发展工作,负责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工作目标任务。做好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对地方上报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 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支出用于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支出用于对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其他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渔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制定指导性任务,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要求。指导性任务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等,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各支出方向因素及标准如下:

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水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等设施设备,按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因素(6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水产品加工量和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更新改造任务的设施设备数量等。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按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因素(6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养殖池塘面积、国家级原良种场数量等。政策性任务因素包括年度下达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设施设备配备数量、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等。

以上支出中涉及的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接到中央下达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后,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资金目标任务,商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的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控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结合上级部门制定的实施指导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全省的实施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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