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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9月22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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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试点范围

(一)试点县范围。2021—2023年,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即原6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中省市县各级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原22个省级贫困县对省级及以下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2024—2025年,按照中央调整政策执行。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对中省市县各级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余脱贫县对省级及以下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二)整合资金范围。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和省级整合资金范围,原则上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以2020年为准,见附件)。

相关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内,进一步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脱贫县要全面系统梳理形成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目录清单,严格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整合。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资金使用范围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和实际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特色优势产业、民族村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小额信贷贴息分险、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性岗位补助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类别实质性整合,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提高整合深度和质量。

脱贫县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整合资金使用继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弥补企业亏损,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和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七)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的“雨露计划”补助除外;

(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九)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用价值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倾斜支持要求

各级财政要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原6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地方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加大对脱贫县支持力度。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其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

四、编制实施方案

脱贫县要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统筹考虑年度涉农资金来源,科学精细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及时印发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立足职能职责和责任分工,严格按方案推进落实。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脱贫县可以根据涉农资金到位和工作推进情况等,对方案进行调整,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8月底前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涉农资金,贫困县可另行编制整合补充方案,避免资金闲置浪费。从2021年起,对脱贫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同时,切实防止和严厉查处不按需整合、虚假整合等问题。

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脱贫县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对整合方案、整合项目建设、整合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公告公示,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对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要通报约谈、限期整改和严肃处理。

六、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是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统筹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县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做好项目库建设、整合方案编制报备、整合资金分配、预算调整管理、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具体工作;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相关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是直接责任主体,要围绕年度整合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依据整合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整合项目质量,全面提升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中央和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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