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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9月22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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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加强过渡期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市(州)、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综合考虑脱贫县的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县级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到县的省级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没有脱贫村的县,根据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规模和结构,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到县衔接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 “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特色优势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文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10+3”产业体系建设,支持脱贫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县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到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脱贫县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整合后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级、市级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九条  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不得重复和超标准安排;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脱贫县,对整合的到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制度,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除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省和市(州)一律不得确定和审批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要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和帮扶资金投入巩固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省、市(州)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

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州)、扩权县(市),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后30日内下达市(州)、扩权县(市),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省人大预算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州)在收到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县(市、区)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有关市(州)、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委、农业农村、林草、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级应当围绕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目标任务,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10日内报省、市(州)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委、农业农村、林草和残联等部门备案。

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脱贫县不再单独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政策要求编制、审核和报备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中、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省级、市(州)在下达资金后30日内,对资金分配情况公告公示。

(二)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三)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动态监控等平台,全面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报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残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厅 省扶贫移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农业厅 林业厅 省残联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6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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