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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修订《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02月15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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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加强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对《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0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四川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意见》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安排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为十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三大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及《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确定的农业农村重点任务等。
  第三条 财政厅主要负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设置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工作。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申请,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县级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六条 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农业农村厅会商财政厅后,牵头组织各地进行项目储备、申报等工作,通过省级评审后拟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七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情况、产业规划布局、绩效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相关因素予以分配,每年度由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选取因素计算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目标任务(权重70%),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10+3”产业发展等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测算。

    2.政策倾斜(权重10%):以是否属于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试点县、民族县、革命老区县等因素测算。

    3.绩效管理(权重20%):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人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上年度资金绩效的审查、巡视巡察、检查结果及建议意见等因素测算。
  第八条 对省委、省政府部署且需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筹资的重点任务,按照任务要求切块资金予以安排。

    第九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根据当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结合预算规模和绩效评价结果,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提出项目任务清单,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资金和任务。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当按规定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和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地方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及时印发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各地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应及时根据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围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本级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并由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汇总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对有特殊规定需报省级、市(州)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或项目实施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的内容:项目区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发展现状、项目实施范围、项目建设内容、补助环节及标准、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成效等。
  第十三条 批复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相关审计、绩效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若需调整,应按原批复程序报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个使用方向:
  (一)十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川粮油、川猪、川茶、川菜、川酒、川竹、川果、川药、川牛羊、川鱼10大优势特色产业和其他农业产业发展等。
  (二)三大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3大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和提升等。

    (三)现代农业园区与示范区建设。将“10+3”产业落实到园区、示范区,重点基地建设、设施装备、产品加工、农业新业态、品牌建设、科技支撑、组织方式等方面。

    (四)《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确定的农业农村重点任务。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厅通过印发项目实施通知将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支持环节等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贴息等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具体报账方式由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转移支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各地应积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9〕17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意见》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农业公共安全与资源保护利用的安排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农业公共安全以及资源保护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种业安全、动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农业污染治理、农村能源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财政厅主要负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设置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申请,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障农业公共安全、促进资源保护利用,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据实法、项目法、因素法三种分配方式。
  第六条 据实法分配方式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种业安全、动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农业污染治理等公共安全方面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农业农村厅依据相关政策和标准,核定各地上报需求,会商财政厅确定资金安排额度。

    第七条 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农业农村厅会商财政厅后,牵头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农业农村厅根据申报审核结果,拟订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根据资源利用情况、农业污染情况、绩效评价等因素予以分配,每年度由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选取因素计算额度。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目标任务(权重70%),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10+3”产业发展等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测算。

    2.政策倾斜(权重10%):以是否属于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试点县、民族县、革命老区县等因素测算。

    3.绩效管理(权重20%):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人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上年度资金绩效的审查、巡视巡察、检查结果及建议意见等因素测算。
  第九条 对省委、省政府部署且需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筹资的重点任务,按照任务要求调整结构予以保障。

    第十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根据当年度农业公共安全与资源保护利用重点工作任务,结合预算规模和绩效评价结果,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提出项目任务清单,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资金和任务。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当按规定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和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地方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及时印发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各地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应及时根据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任务清单和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项目建设任务有特殊规定确需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或项目实施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的内容:项目实施范围、项目建设内容、补助环节及标准、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成效等。

    第十三条 批复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相关审计、绩效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县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若需调整,应按原批复程序报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风险预警、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农产品品牌培育、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信息化建设及专项整治、源头治理等。
  (二)种业安全。重点支持种子质量检验检测、预警、认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农业种质资源普查等。

    (三)动植物疫情监测防控。重点支持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及病害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及重大植物疫情阻截防控、重大病虫害监测及灾害防控等。
  (四)农业污染治理。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秸秆资源化利用、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
  (五)农村能源建设。重点支持农村沼气工程种养循环综合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等。
  (六)《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确定的农业农村重点任务。

    (七)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厅通过印发项目实施通知将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支持环节等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贴息等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方式由项目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具体报账方式由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转移支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应积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9〕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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