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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02月17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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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 ,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有关要求,“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加快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水产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进一步提高内陆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整县推进、示范带动。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 为试点单元,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持续稳定解决养殖尾水处理问题。发挥好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治理模式。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注重发挥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等作为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的主体作用。强化政府引领、政策撬动,引导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

中央支持、分年实施。试点工作由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中央财政视情对地方开展试点给予适当奖补。每个试点县试点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两年,要明确任务重点、责任主体、时间节点,实化细化各项工作举措。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试点,力争到2025年,使试点区域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的池塘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实施

(一)试点遴选

各省份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状况、工作基础、组织领导情况、试点积极性等因素,择优确定试点名单。重点选择养殖面积1万亩以上的县(西部地区5千亩以上的县) 实施试点。优先支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所在县、已出台池塘养殖尾水治理规划和明确具体支持政策的县、政府和市场主体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的县。

(二)重点任务

试点以结果为导向,各地可围绕目标任务,根据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试点的具体任务。

1.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重点开展整形清淤以及护坡道路、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的养殖池塘改造相关项目。

2.尾水达标治理。重点开展底排吸污、曝气增氧、生态沉淀过滤、鱼菜共生等养殖尾水治理等相关项目。

3.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支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增氧控制系统、精准投饲系统、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

4.建立管护机制。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受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管护。

(三)奖补政策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统筹考虑养殖水域面积等因素,测算安排分地区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鼓励各地大力探索推行政府制定改造建设标准,市场主体自愿按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适当补助的奖补模式。

补助对象为国内已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且应符合以下条件:拟改造的集中连片内陆池塘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持有选址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确权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

原则上对有1处3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000万元,有2至4处每处2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2000万元,有5至9处每处2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3000万元,有10处以上每处2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6000万元。

综合考虑西部地区水资源分布及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现状,对部分西部地区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如下标准分类开展试点: 原则上对有1处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500万元,有2至4处每处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000万元,有5至9处每处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500万元,有10处以上每处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30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明确重点任务,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实施方案

省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省级试点方案。试点县要按照省级试点方案要求,细化实化县级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方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三)建立考核制度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试点验收制度,明确验收的环节和流程;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四)强化资金监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 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的环节和流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五)加强宣传总结

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明确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系统总结试点模式和成效,对成熟有效的经验,要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六)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

各相关省份应组织对县级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级和县级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渔业渔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备案;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试点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拟开展新试点的情况(即计划新开展试点县数)、试点验收情况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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