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农〔2024〕3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4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乡村水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发展规模化供水,推动县域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乡村水务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县级主体、省级激励、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各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水利厅履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结果运用,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水利厅负责编制和审核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商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履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运用;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牵头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部门负责编制乡村水务规划或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审查筛选,加强项目储备、项目库建设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五)项目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乡村水务百县建设,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新建、续建、改扩建支出,主要包括取水工程、制配水工程、供配水管网建设及相关设备设施等。
(二)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贷款的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贴息支出。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年,贴息时限不超过2年。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征地移民;
(二)城市景观;
(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重复申请贴息,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逾期债券、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七)其他与乡村水务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除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等重点建设项目采取特定补助外,其余均应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农村适宜集中供水人口(30%);
(二)农村集中供水规模化增长率(30%);
(三)农村供水工程新增投资额(20%);
(四)绩效及日常监管等(20%)。
农村适宜集中供水人口、农村集中供水规模化增长率、农村供水工程新增投资额由水利厅提供,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绩效及日常监管结果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提供。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现有年度预算额度内统筹安排,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每县补助标准为1000万元—3000万元。
第九条 市(州)、扩权县(市)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等项目形成资产,应规范资产移交程序,明确资产权属,据实纳入相应的资产管理体系。确权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负责管理;确权为国有企业资产的,由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政策规定负责管理;确权为集体资产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政策规定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用途。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各地应通过原渠道按程序报批。调整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绩效目标由县(市、区)水利(水务)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校核,经市(州)水利(水务)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报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并对报送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应按照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州)、县(市、区)财政、水利(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市(州)财政、水利(水务)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厅、水利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22〕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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