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农〔2025〕16号
各市(州)、161个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林草局、残联: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过渡期以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逐年稳步增加,有力支持项目建设,在促进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和脱贫人口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项目谋划不科学、实施过程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安排部署和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聚焦项目谋划、实施、验收、管护等关键环节,优化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程序,建立全流程全覆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项目实施效益和资金使用绩效,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压紧压实责任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方面的领导作用,认真落实衔接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制度和财政绩效监督“三管三必须”要求,县(市、区)承担主体责任,省、市(州)加强督促指导,形成资金项目管理合力。
县(市、区)是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主体,对资金使用、政策执行、项目安排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资金项目管理体系,厘清财政部门、任务方向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职责,明确分工、压实责任,落实到部门、到镇村、到人头,形成全流程全覆盖管理闭环。
省、市(州)加强督促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预算下达,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草、残联等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绩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县级做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
三、事前规划评估
(一)提前规划项目。坚持“规划跟着目标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加强衔接资金项目与脱贫地区规划、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乡村建设村庄规划等衔接,统筹谋划适应脱贫地区加快发展和脱贫群众稳定增收的项目。突出帮扶属性,符合当地实际,产业发展项目聚焦关键环节和短板弱项,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确保脱贫群众能够通过产业和就业等分享增值收益;基础设施项目把握好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因地制宜确定一批村内小型公益性项目,严禁垒大户、堆盆景、造景观,严禁建设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
(二)严格项目入库。衔接资金项目应全部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联动交通、水利等行业部门加强项目审核,确保入库项目可落地、能实施、有效益。坚持“自下而上、农民参与”,到村到户项目执行“村申报、乡审核、部门审查、县级审定”程序;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或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乡、村和群众意见后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须完成必要的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绩效目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期限、联结机制等,并符合环保、用地等方面要求。坚持“两上两下”,先开展需求申报审核、再组织正式项目申报,避免基层做“无用功”。
(三)开展评估论证。对单体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拟入库项目在入库前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其中: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组织论证,按项目提出指导意见,县级修改完善后方可入库。依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按照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事前尽职调查。
(四)科学编制计划。县(市、区)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商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的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程序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个项目的实施方案,提前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做好前期准备,确保资金到位后即可开工建设。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主体、建设周期、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实施方式、产业项目运营、利益联结机制、资产后续管护等内容。跨年度实施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额度。
四、事中监控实施
(一)规范项目实施。年度项目一经确定,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符合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吸纳监测帮扶对象、脱贫群众务工增收。
(二)加强日常管理。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审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强化项目质量把控、进度把控。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日常督促调度,对进展滞后的项目,实行挂牌督促。对到人到户项目,定时抽取一定比例核实发放对象和兑现情况,原则上项目年度内实现全覆盖;对建设类项目,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早开工,加快项目建设,尽早形成实物量。
(三)强化绩效监控。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扎实开展绩效运行自行监控,动态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时纠偏纠错问题;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警提示信息,要自查自纠、核实反馈,认定为问题的立即整改;符合支付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县(市、区)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较大、执行进度不佳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衔接资金实行动态监管,做到资金来源可追溯、资金去向能跟踪、可疑支付要预警;动态分析“线上”监控发现问题,对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开展跟踪核查,督促推动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五、事后验收评价
(一)规范验收程序。项目完工后,县(市、区)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整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质量的达标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等,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完整、资料完备。探索建立使用者参与验收机制。省、市(州)要对重点项目验收工作抽检。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确权登记;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及时确权移交。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严格落实帮扶资产管理要求,对具有完备的管护运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资产,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30日内完成确权移交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加强项目及资产管护运营情况跟踪监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督促管护运营单位履行管护职责,确保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落实管护资金来源,制定具体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做好风险防控。
(三)加强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年度所有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六、强化执行约束
(一)落实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原则,衔接资金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省、市(州)在下达资金后30日内,按规定公告资金分配情况。县(市、区)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微信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实行专户管理。衔接资金全部纳入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报账,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坚持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加快项目建设,优化支付流程,确保7月底、10月底和12底前支出进度均达到序时进度要求。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平台公司、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共管资金账户等,通过“以拨代支”方式抬高支出进度,严禁套取、骗取衔接资金。根据项目结算情况,及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结余资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衔接资金项目。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分项目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资金按规拨付。市(州)定期抽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省级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每月对各地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支出进度等情况监测分析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四)实施资金约束。县(市、区)建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台账清单,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市(州)加强审核、“点对点”反馈意见,坚决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对反馈审核意见后,拒不调整项目或调整项目仍为负面清单的县(市、区),市(州)可收回资金,重新安排到其他县(市、区)。省级建立对市(州)审核项目台账清单和实施计划抽查机制,发现用于负面清单事项的项目,将收回资金,重新安排到其他市(州)。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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