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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医保个人缴费财政代缴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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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1〕121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拨付你市(州)、扩权县2021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医保个人缴费财政代缴资金如数(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拨付的资金为结算2020年、预拨2021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

二、请各地继续按照《省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6〕44号)文件精神,做好2021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拨付和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不重不漏”。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14号)中关于“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和“将脱贫攻坚期地方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的规定,本次预拨的2021年代缴资金,2022年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部分”进行结算。

三、各地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8〕22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上述资金,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列入“2083099—财政代缴其他社会保险费支出”科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本次批复你地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科学合理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特此通知。

附件:1. 四川省2021年度困难群众医保个人缴费财政代缴资金分配表

          2. 市州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医保个人缴费财政代缴资金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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