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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9月23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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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1〕8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9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6〕22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市(州)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城乡居保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对所属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结算申报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城乡居保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测算所需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城乡居保参保总人数、60周岁以上参保人数(含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65周岁以上加发基础养老金人次数)、60周岁以下参保人数(含各缴费档次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二、完善申报材料

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乡居保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材料。对于当年追回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城乡居保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并在申请结算的补助资金中予以扣除,扣除情况应在结算申报表中具体体现。对于以前年度追回资金但未申报并扣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一并补充说明。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进一步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整体绩效目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四、加强专户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21〕69号)文件要求,持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社保基金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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