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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9月03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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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1〕71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要求,现对《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20〕65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下修订:

一、在《办法》第四章“拨付流程”第九条中增加一款“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再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财政厅报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医疗保障局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二、将《办法》第六章“申报审核”第十四条修订为“各统筹地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财政厅和省医疗保障局。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2、附3、附5)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进行汇总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同时报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审核。为确保工作进度,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可在省级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各地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在《办法》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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