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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09月06日
信息来源: 经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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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17]2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安排,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并专项用于全省交通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留部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省级补助部分和省本级财力安排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配套设施)建设及大中修工程、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支持保障系统以及中央和省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交通运输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任务,联合向各市(州)、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和财政局、省级项目单位布置项目申报工作。各市(州)、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省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厅申报或由交通运输厅直接纳入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央和省相关规划或专项方案,建立省级项目库,并与财政厅、财政部驻川专员办共享。
  第七条 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控,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根据省级项目库和项目进展情况,交通运输厅按程序编制形成三年滚动项目库。市县两级根据省级项目库和当地发展实际,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原则上五年确定一次,由交通运输厅根据规划任务和项目类型等拟定补助标准,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确定。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助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报省政府确定。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下达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特定补助和据实据效等分配方法。
  第十条 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厅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合交通建设任务和项目前期工作等情况,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提出年度项目专项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
对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由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要求,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抄送交通运输厅。对财政厅转贷交通运输厅用于交通专项资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交通运输厅直接拨付有关市(州)、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因项目停(缓)建等情况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应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厅汇总审核后,会同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在专项资金到位前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允许其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上报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积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将扣减或收回专项资金。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各级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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