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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02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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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规〔2020〕1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文化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5〕19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0年11月17日

 

 

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文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和省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和示范创建。

    第四条 文产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一)宣传部门。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文产资金项目评审及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提出文产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和年度绩效目标商财政厅,组织开展文产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地方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对本地项目开展监督管理及绩效自评。

    (二)财政部门。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省级财力情况,安排文产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委宣传部组织项目申报,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文产资金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组织本地项目申报,负责文产资金拨付、开展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三)项目单位。负责真实、规范进行项目申报;加强管理,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规范使用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文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管理规范”原则。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支持建立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的重点项目;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等深度融合;支持金融机构打造文化金融产品。

    (二)重点文化企业培育。支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单位)资产重组,支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

    (三)产业发展集聚平台打造。支持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园区提升功能、优化环境、完善机制、升级服务。

    (四)县域文化产业整体提升。支持文化产业基础和成长性较好的县(市、区)全面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五)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文化企业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六)文化产业市场拓展。支持开展或参与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出口以及开展全省性重大对外文化贸易活动,支持培育文化消费市场、提升文化消费水平。

    (七)文化产业相关基础管理。支持开展全省文化产业总体规划、专题规划和全省性文化产业重点培训,支持加强文化产业统计,以及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和“双效”考核等相关支出。

    (八)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文产资金支持方式按照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文化产业项目(含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活动)补助。

    1.项目补助。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已启动实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

    2.融资成本补助。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发生的利息或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3.资本金注入。对新组建、改组建立、实施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且带动能力强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注入资本金。

    4.绩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企业(单位)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示范效应突出的文化产品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5.以市场化为特征的其他支持方式。

    (二)县域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奖补。

    对文化产业基础和成长性较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和示范创建,通过竞争立项方式,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支持。对县域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奖补的具体评审及管理办法由省委宣传部制定。

    第七条 文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产品研发、技术优化、设备升级、市场拓展等生产运营环节,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

    第八条 年中,对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须即时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类新增(应急)支出事项,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通过预留的文化产业发展应急资金,或预安排下一年度文产资金预算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下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报文产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符合年度申报要求。

    (二)项目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文化建设领域专项规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启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已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建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文产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等。

    (一)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包括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绩效目标等)及相关批准立项文件;申请融资贴息的,提供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市(州)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财政厅。

    (二)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由其归口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指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物局)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财政厅;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材料,经集团公司严格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财政厅。

    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文产资金项目由省委宣传部组织评审。每年年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安排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产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

    (二)申请单位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

    (三)申请单位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申请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五)根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近三年申请单位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的问题;

    (六)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

    (七)申报项目已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其它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要将文产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承担管理使用责任。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途径向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报批。

    第十六条 文产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省委宣传部承担文产资金项目的总体监督管理职责;市(州)党委宣传部承担所辖地区文产资金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省级文化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文产资金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承担其管理范围内文产资金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文产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厅备案。财政厅将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文产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文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文产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5〕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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