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资环〔2020〕81号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修订)》(川环函〔2020〕128号)有关规定,生态环境厅会同我厅对各市(州)2019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激励资金进行了考核清算(详见附件),已经省政府批准。本次清算资金将通过2020年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请严格按照上述办法要求,做好市(州)与县(区)之间的资金清算工作,同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9年度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资金清算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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