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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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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10日

 

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分配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性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的同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治理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和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二)开展区域性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统筹推进一定区域内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对闲置、利用低效、生态退化的区域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治理,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和恢复生态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对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已灭失或无法确定、须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占用损毁、地下含水层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问题,通过自然恢复和工程措施,因地制宜、系统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整体改善矿山区域生态服务功能。

    (四)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开展省本级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监管、绩效评估、综合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等。

    (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

    第四条  治理资金按照“公益优先、统筹集中、公开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资金管理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审核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工作任务、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配合财政厅做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治理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一)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主体在地方,省级进行适当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采取核验、评审、合规审查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各项目安排金额根据工程投资额、工程经济效益等分档确定。

    (二)用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主体在地方,省级进行适当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公式为:

    某市(州)、县(区、市)因素法分配的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的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奖补资金总额*某市(州)、县(区、市)废弃工矿土整治面积*财力补助系数/∑{各市(州)、县(区、市)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面积*财力补助系数}

    (三)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的治理资金,责任主体在省级的,采取项目法分配,按审定的预算金额全额补助。

    (四)用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的治理资金,根据具体工作内容,采取项目法或者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自然资源厅根据《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年度资金安排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提出项目建议,每年10月底前商财政厅确定第二年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厅下达预算。

    对责任主体在省级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编制项目预算,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审定金额列入次年度自然资源厅年初部门预算。

    对责任主体在地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项目,自然资源厅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9月底前完成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

    对年度执行中临时新增的工作任务,自然资源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厅下达预算。

    第八条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地应按要求做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申报工作,未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

    第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制定具体的资金二次分配、监督管理和使用细则,进一步明确分配原则、分配方法、管理层级、绩效目标、绩效考核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安排情况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确认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各地治理资金使用情况、方案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重要依据。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全面绩效预算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自觉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绩效目标考评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作为存量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用于重点生态修复项目支出;已分配到部门的以及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继续统筹用于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对地方未及时盘活的存量资金,省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全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查、审批、使用等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39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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