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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3月30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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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1〕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规范省级财政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社保公共服务能力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省级财政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三条  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绩效管理。推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主要用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设施设备购置、经办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以及风险防控等支出。

(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绩效管理。推动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工伤认定的设施设备购置、劳动能力鉴定案件评析和案卷评查、经办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以及开展工伤事故伤害案件调查等支出。

(三)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奖补。主要用于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设施设备购置、预决算会审、管理、人员培训等支出。

(四)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主要用于已建园区招引国内外知名机构、行业领军人才,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保障、经营场地租金减免、设施设备购置以及重大活动筹办等支出。

以上支持方向的具体金额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当年重点工作确定。

第四条  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不得用于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工资福利、“三公”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分配和项目分配两种办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分配。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绩效管理。围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的主要目标任务,充分考虑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统收统支、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因素。权重设置:政策执行和参保扩面25%、统收统支和待遇核发20%、责任分担10%、经办服务和风险防控35%、年度重点工作10%。按上述因素分配资金后,采用各地人均财力、县级行政区划数量、三州倾斜系数对分配结果进行修正。

2.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绩效管理。主要考虑工伤认定案件数量及质量、工伤预防开展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建设项目参保扩面、事务委托办理等因素。权重设置:工伤认定案件数量5%、行政复议率及诉讼率30%、工伤案卷评优情况10%、工伤预防开展情况20%、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率15%、建设项目参保率10%、工伤保险事务委托办理10%。按上述因素分配资金后,采用各地人均财力、县级行政区划数量、三州倾斜系数对分配结果进行修正。

3.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主要考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质量、预算执行情况、基金运行分析及基金预算管理综合工作情况等因素。权重设置: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合计4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20%;失业保险10%;综合工作30%。

(二)项目分配。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正式成立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按照3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批准同意正式成立的省级产业园,按照1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根据相关基础数据和当年工作安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厅负责下达预算指标。

第七条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人社、医保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人社、医保部门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照支出方向单独记账、明细核算。

第十条  人社厅、省医保局对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执行中,市县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年度执行结束后,对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厅、人社厅、省医保局适时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认真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  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财政、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人社厅、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能力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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