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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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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的通知

川财社〔2021〕45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照《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30号)精神,根据《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中的《四川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在大平台中标识为“010102-非配套资金”,并根据实际用途选择子节点数据;在直达系统中标识为“直达资金非地方对应安排”。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收到本通知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资金分配下达。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医保信息化、基金监管和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提升医疗保障经办和服务能力。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州)区域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分解落实,做好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州)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及省医保局备案。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对本地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医保局对考核结果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

       务能力提升部分)分配表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

       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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