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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03月28日
信息来源: 行政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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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行[2022]8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妇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我们对《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2022年3月4日

 


 

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省妇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妇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汇总、审核等工作,商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负责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协同财政厅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监督工作,确保合规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二)财政厅会同省妇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妇联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审核下达资金,会同省妇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各类妇女儿童工作阵地建设及活动开展。

    (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及相关活动开展。

    (三)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四)妇女发展与就业技能培训。

    (五)“两纲”宣传、普法宣传及思想政治引领。

    (六)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有关课题研究。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及重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办公、行政后勤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省妇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并按照经批准的三年滚动规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发下年度项目指南。各市(州)、扩权县(市)妇联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妇联根据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质效,对各市(州)、扩权县(市)妇联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商财政厅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省妇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由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市(州)妇联须及时将调整方案报省妇联,由省妇联按照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报批后,财政厅进行预算项目和预算科目的调剂。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妇联和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应当将与省妇联共同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第十三条  各级妇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负责对本市(州)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州)妇联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省妇联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妇联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机制。省妇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用途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省妇联和财政厅将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妇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财政厅;市(州)、县(市)妇联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并将监督结果报省妇联以及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査,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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