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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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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财社〔2022〕17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6〕22号)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市(州)、扩权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今年中央财政未与我省结算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因此省与市(县)暂不结算该项资金,待2023年中央财政与我省结算2022年补助资金时,一并结算。

二、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经费,请按照《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将支出列入“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三、成都市、攀枝花市已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管理,对攀枝花市所属扩权县的补助资金全部下达到该市,市级不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县(区)。市级财政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

四、除成都市、攀枝花市外的其他市(州)收到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各县(市、区)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兑现。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该项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相关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收到本通知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资金分配下达。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扩权县纳入所在市州),做好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2.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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