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2〕14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49号)《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10〕125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社〔2019〕78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社〔2021〕77号)等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提前下达你市(州)、扩权县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川财预〔2010〕125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
二、此次下达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将支出列入第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收到本通知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资金分配下达。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要按来源分别列示中央和省级资金,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四、2023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将继续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突出奖优惩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消化慢的地方,将对资金适当扣减。
附件: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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