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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度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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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下达2022年度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川财社〔2022〕185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下达2022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2〕184号)《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下达2022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2〕185号)《财政厅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21〕4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17号)规定,现下达你市(州)2022年度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对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补助。

二、本次下达资金包含结算2021年下半年补助资金和预拨2022年补助资金。请按照《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该项资金收入列入“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2—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相关科目。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同时,要加快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对本次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含结算2021下半年和预拨2022年)应于2023年1月20日前全部拨入统筹地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应负担的2021年下半年补助资金应与中央补助资金同步拨入统筹地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运行压力大、已先行预拨2021年地方补助资金的统筹地区,要做好资金对账和结算工作。各地要继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预拨工作,及时将地方财政应负担的2022年补助资金拨付至统筹地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缓解基金支付压力。

 

附件:2022年度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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